作为华人占多数的多元种族、多元文化国家,新加坡对于思考华人新移民社会认同和跨国主义间不断变化的关系提供了重要个案。近年来中新两国合作不断深化,在带来巨大经济机遇的同时,也使当地社会对华人新移民更关注,推动并强化独特的新加坡华人身份认同成为新加坡族群政策的重中之重。
在新加坡“多元一体”的族群政策下,近十年来华人新移民的社会认同产生了怎样的变化?华人新移民的“本土化”与“跨国性”进程如何交织互动?中华文化如何影响华人身份认同的构建?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协理副校长暨南洋公共管理研究生院院长刘宏教授近日就此接受了中新社“东西问”专访。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新加坡“多元一体”的族群政策有怎样的背景、内容和特点?新加坡的“多元一体”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有何不同?
刘宏:我认为新加坡的族群政策体现了“多元一体”的特征和追求。“多元一体”这个概念是中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提出来的,他从三个层面阐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特点:56个民族是基层,中华民族是高层;汉族在从分散的多元向一体转变过程中扮演了核心凝聚作用;不同层次的认同并行不悖,各自发展自身特点,形成多语言多文化的整体。
新加坡街头的春节灯光秀。Ore Huiying摄新加坡的“多元一体”跟中国有些类似,但也存在显著差别。新加坡是中国以外唯一一个华人占多数的多元种族国家。华人占总人口的75%左右,但华人及其语言文化并未作为从多元到一体的凝聚者,新加坡在保留多元种族语言的基础上,采用英语作为通用语并以多元文化为核心来凝聚整个国家。易言之,新加坡的“多元一体”,“多元”是种族、语言、文化、宗教上的多元,“一体”是指一体的国家身份认同。这不仅是多元族裔社群融合的基础,也构成国家对新移民社群的总体政策框架。
新加坡政府的移民政策有两个逻辑,一是经济和人口逻辑,新移民可以补充对新经济发展战略至关重要的人力资本,也能协助应对持续的低生育率带来的挑战。二是政治和身份认同驱动的逻辑,它要求新加坡确保新移民紧密地融入本国具有多元种族特征的社会文化环境中。
以上述两种逻辑为考量,近年来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新移民的政策,全力推动包括华人在内的新移民融入多元种族社会中,推动并强化独特的新加坡华人身份认同,同时也鼓励他们与中国及其他海外华人社群建立跨国商业网络。
中新社记者:华人新移民在建立独特的新加坡华人身份认同的过程中,同时面临“本土化”与“跨国性”两个进程,这两个进程如何交织互动?
刘宏:新移民移居海外后,同时面临着两个社会进程,即“本土化”与“跨国性”。本土通常指海外移民的移居地,本土化指华人移民因适应海外移居国社会而产生的一系列调适与变迁。跨国性是移民形成并维持其连接移居国与祖(籍)国的多重社会关系的机制和过程。
在新加坡,华人新移民的本土化与跨国性是并行不悖的,二者并非“零和游戏”,而是相互促进、彼此推动的。华人移民在努力融入移居国的同时,也在家庭、生活、事业和文化等方方面面与中国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但本土化与跨国性的深度和重要性并非完全相同,华人新移民还是以融入新加坡社会为主要导向和目标。
我们所说的“双重嵌入”是将社会学的“嵌入”这一概念置于移居国和祖(籍)国双重视野之下,探讨新移民的本土化和跨国性这两大进程如何彼此交织与互动。以新加坡华人群体中的新移民企业家为例,推动新移民企业家在新加坡和中国的双重嵌入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一是新中两国相对开放和不断改善的移民政策。作为移民国家,新加坡一直在接受移民,随着新加坡移民人口不断增长,新加坡政府也加快推动新移民融入本土社会的步伐。二是新中两国相邻的地理因素和不断提升的经济合作环境。新加坡政府奉行开放型经济政策,注重与中国的经贸合作,对于华人新移民以及与中国在经济上联系互动持积极态度。近年来中国政府的招才引智和引资工作也不断完善,针对海外华人投资创业有一些扶持政策,鼓励他们参与中国的经济发展。三是新移民企业家与老一代华商相比,有更强的双重嵌入的意愿和能力。
中新社记者:新加坡华人社团在帮助华侨华人融入住在国社会和搭建与祖(籍)国联系方面分别起到怎样的作用?
刘宏:海外华人聚集区会自发形成华人自我管理的社会形式,组成华侨华人联合会、华商会、同乡会等社团。传统的华人社团大多是基于地域和亲缘成立的,而新移民社团成员来自中国不同区域,社会背景更多元化,也更具包容性,华人社团在帮助新移民融入住在国和联系祖(籍)国两方面都起到作用。
新加坡最大的华人新移民团体华源会成立于2001年,其使命包括协助会员更好地融入新加坡的多元种族社会、助推新加坡与中国的商业贸易合作等。我对华源会成立以来至2019年期间举办的263项活动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与融入当地有关和与祖(籍)国有关的活动数量呈现增长趋势,但以前者更为显著。成立于2000年的新加坡天府会也有类似的发展轨迹。虽然天府是四川的别称,但其会员来自中国各地,天府会各类活动也注重将帮助会员融入住在国和加强会员与祖(籍)国的联系相结合。
作为全球化浪潮与跨界商业网络日益发展的一个方面,新移民社团也推动了制度化网络的建构。自1990年新中建交以来,特别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两国经济关系发展迅速,中国成为新加坡最大贸易伙伴。新移民社团能更有效地推动两国间交往,在跨国商业网络建构过程中起到桥梁作用,使华人新移民企业家可以充分发挥了解两种制度、两种文化的优势,进而成为中国企业在地化的合作伙伴,同时将国外的一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带到中国。
华人在新加坡跳广场舞。朱迪锋 摄中新社记者:如何理解华人的“社会认同”?近十年来新加坡华人的社会认同产生了怎样的变化?中华文化如何影响华人身份认同的构建?
刘宏:谈到社会认同,其经典的定义是“一个社会的成员共同拥有的信仰、价值和行动取向的集中体现,本质上是一种集体观念,它是团体增强内聚力的价值基础”。进入21世纪以来,新加坡华人社群面临的关键问题就是身份认同问题,即如何在全球化时代、在这个多元种族和多元文化的国家中,塑造、培育和强化新加坡人的身份认同和内部凝聚力。
近十年来,在新加坡政治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华人新移民的社会认同发生了一些转变,在延续此前的多元性特征同时,其重心日益向本土认同转移。与此同时,祖籍地联系以及全球商业网络依旧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新加坡中学生参观孙中山先生革命活动基地——新加坡晚晴园,了解辛亥革命历史。苏丹 摄这种变化其实是很自然的现象,大部分的新加坡华人在当地出生,与祖(籍)国和家乡的地缘联络有所减弱,但文化上的牵绊依然重要。例如,新加坡移民局2022年5月底取消了新生儿出生证上的父母籍贯标识,在接到很多民众特别是华人民众和社团的反馈后,移民局决定9月1日起把籍贯这一包含深厚历史文化意义的标识重新加上。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对华人的影响是深刻且长久的,新加坡华人社会经过两百年的发展,其文化融入了住在国和东南亚的因素,呈现出本土化特点,形成了有特色的华人文化,表现在语言、文化、习惯、思维方式等方方面面。比如华人依然保持着过中国传统节日的习惯,但节俗中已融入了住在国文化特征(如捞鱼生的传统);语言方面,新加坡华人日常使用华文时也会加入一些英文或马来语词汇等,逐渐形成植根于多元种族社会中的充满活力的新加坡华人文化。同时,政府也认同华人文化是新加坡社会很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不同方式注重保留、传承和推广中华文化。(完)
受访者简介:
刘宏,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协理副校长、南洋公共管理研究生院院长、社会科学学院公共政策与全球事务系陈六使讲席教授。他的研究领域包括亚洲治理、中国与东南亚关系、国际移民和全球人才管理等。他已出版20多部专著和100多篇学术论文。中文近著包括《跨界治理的理念与亚洲实践》(2020)、《国际化人才战略与高等教育管理》(2020)、《亲爱的中国——移民书信与侨汇(1820-1980)》(2022)、《移动的边界——跨国文化、教育与认同的政治》(2022)。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