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力“e”乌镇】创新力拉满!一大波“黑科技”亮相“互联网之光”博览会******
11月8日,作为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之光”博览会如约而至。移动充电桩、眼动输入仪、碳钎维电动自行车……博览会开展3天来,众多互联网“黑科技”吸引着观众一睹为快。据了解,本次博览会有来自40个国家和地区的400余家中外企业和机构以线下线上结合的方式参展,74家企业发布新技术、新产品及理论成果;同时,首次推出365天不落幕的“互联网之光云展厅”品牌,围绕数字共富、数字双碳、数字健康、数字出行、产业数字化、卫星互联网、网络空间治理等7大主题,以3D、2D相结合作展出。此次博览会线下展览将持续至11日,一起来看看令人目不暇接的“黑科技”!
摩菱智能移动充电桩将新能源汽车快速充电技术与自动驾驶系统结合,可提供灵活、可移动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缓解社区充电网络不完善、充电桩资源紧张。(光明网记者 潘迪摄/光明图片)
爱普生工业AR眼镜采用硅基OLED纳米级别显示屏,形成120寸AR(增强现实)成像,搭配头戴式设计,使工人在长时间佩戴下保持舒适。工业AR眼镜能够在工厂生产中的产品检修环节,通过实时AR连线,请维修专家远程指导抢修,帮助工业企业降本增效。(光明网记者 潘迪摄/光明图片)
“之江天目”异构智能计算机是为之江实验室研发的全球首台基于开放计算规范的千卡规模液冷智能计算机,该计算机可支撑超千亿参数巨量模型的高效、并行训练。(光明网记者 潘迪摄/光明图片)
中国电科AOE空气消毒机采用活性复合粒子发生技术,主动释放出无毒无害的“活性复合粒子”,主动捕获病毒、细菌和真菌并破坏其化学结构,有效切断病菌传播途径。(光明网记者 赵金悦摄/光明图片)
“飞艇无人机”由桐乡市乌镇鹰航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通过创新地将飞艇技术和无人机技术相结合,让其既能在空中保持足够的机动能力,又能长时间空中作业。该产品可广泛应用于直播拍摄、巡查测绘、应急通讯等场景。(光明网记者 赵金悦摄/光明图片)
国家电网展示的“水下电缆巡检机器人”主要用于湖泊、河流等水域水下电缆故障巡视和定位查找工作,最大潜入深度可达150米。借助其水下泛光面积大、回传视频清晰、巡检速度快等技术优点,其应用能够大幅提升水下电缆例行巡视维护和故障快速查找及处理效率。(光明网记者 赵金悦摄/光明图片)
这款来自腾讯公司的眼动输入仪吸引了不少人关注。该仪器可精准捕捉残障人士眼球滚动实现打字功能,帮助提升打字效率一倍以上。(光明记者 赵金悦摄/光明图片)
Vivo展出的全场景开放式手车互联组件,可以实现手机与车机间“一键秒传”文件、图片或视频,同时,导航、音乐、通知、日程等功能也可在两者间无缝跨端流转,让手机与汽车在安全、智能的驾驶体验中便捷配合。(光明记者 赵金悦摄/光明图片)
与普通的拍照打卡不同,观众可在展会上的XR元宇宙体验区佩戴MR眼镜,在未来与过去、乌镇水乡与宇宙空间之间自由“穿越”。这项技术基于元宇宙概念,打造5G云XR空间计算平台,通过云AR技术来连接“虚”与“实”。(光明记者 赵金悦摄/光明图片)
这辆智能电动自行车车架均由碳钎维制造,周身仅重15kg,能单手拎起,目前为同类产品中最轻。该产品拥有LED点阵屏、指纹解锁、智能识别声控指令等功能。借助一枚智能传感器实现骑行“千人千面”,为骑行者带来身轻如燕的骑行体验。(光明记者 赵金悦摄/光明图片)
策划:李政葳
摄影:潘迪 赵金悦
文字:孔繁鑫 邱晓琴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