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接机艺人造成拥堵混乱,如何引导合法理性追星?******
疯狂粉丝接机艺人造成拥堵混乱事件频发
专家认为 粉丝不理性追星艺人也有责任
采访背景
近日,接连发生两起因粉丝接机艺人造成拥堵、导致现场秩序混乱的事件,一起事件还冲上了热搜榜,引发社会关注。
粉丝疯狂追星事件近年来屡见不鲜,从粉丝购买艺人手机号码、航班信息追星到接机挤爆机场扶梯玻璃,从粉丝为艺人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到在网上侮辱、诋毁有竞争关系的艺人。令人担忧的是,其中大量粉丝为未成年人。
粉丝追星到底应该怎么追?如何引导合法、理性追星?艺人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别推他!”粉丝对着警察大喊。
近日,一余姓艺人现身上海虹桥机场,众多粉丝聚集接机造成现场拥堵,严重影响其他旅客正常通行,现场维持秩序的警察催促该艺人尽快离开,却招致粉丝不满。该事件迅速登上热搜榜第一。1月11日,该艺人在社交平台上为此事道歉。
无独有偶。1月13日,有网友发布一段发生于湖南省长沙市的粉丝接机某男团的视频,视频中,大量粉丝一拥而上,工作人员阻拦未果,粉丝直接冲破护栏,踩踏草坪,现场一片混乱。
粉丝该如何追星?一时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
粉丝追星失去理性
根源在价值观扭曲
在上述粉丝接机某男团事件中,有同机乘客发微博称,飞机刚落地还在滑行时,就有粉丝从经济舱冲到头等舱,直到滑行停止,感觉很不安全。
有网友针对此事发表评论称,这类不理性追星的粉丝可以称为“私生饭”或者“代拍”。“私生饭”是行为极端、作风疯狂的粉丝,他们为满足自己的私欲,喜欢跟踪、偷窥、偷拍明星的日常,影响艺人及其家人的私生活,甚至曾有女艺人被“私生饭”猥琐偷拍的情形发生。“代拍”则是替人拍摄高清明星照片进而转卖的粉丝。
粉丝的不理性追星行为还有很多:2021年8月,某明星的粉丝群体在网络上寻衅滋事、言语辱骂该明星的拟合作对象,有些粉丝抱着“把事情闹大”的心理参与其中,还有一些营销号煽风点火、恶意炒作;随着某选秀综艺节目的热播,有粉丝大量购买印有投票二维码的牛奶,囤积在家的牛奶因喝不了而被倒掉……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还有一些粉丝为违法失德艺人“洗白”。
在微博“柯震东超话”中,一直都有粉丝打卡留言称,“不懂好多人为啥抵制柯震东复出,明星也只是人而已……不问毒品怎么流通的,只盯着被毒害的”“每个人都应该有一次被原谅的权利”。
在这些粉丝的眼中,因违法失德而遭封杀的明星,俨然成了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他们的不理性支持反而是“忠粉”的象征。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甄景善认为,对于做出“常人难以理解”的追星行为的粉丝而言,有部分人是为了满足其“不合理”的精神需求;有部分人是为了追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还有部分人在满足精神需求的同时赚取金钱。这种社会现象的发生,有着复杂、多层次的原因,但是根源在于部分不理性粉丝价值观的扭曲。
“粉丝种种不理性的追星行为会造成不良影响。对于粉丝而言,在扭曲价值观的指引下,他们可能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就社会层面而言,长此以往,特别是当这种不当追星行为成为常态时,会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全、不稳定的因素。”甄景善说。
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看来,粉丝不理性追星行为容易越过法律红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粉丝如果在机场等公共场合给公务人员的正常执法造成干扰,就可能涉嫌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粉丝如果通过非法渠道获取明星的行程信息等隐私,可能违反民法典或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构成侵犯隐私权或者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艺人主动作为发声
引导粉丝理性追星
在前述上海虹桥机场粉丝接机造成现场拥堵事件中,余姓艺人一开始沉默不语,并没有意识到拥堵对其他乘客的影响,也没有劝粉丝离开。直到一周后,其被媒体点名批评才出面道歉。
据了解,很多粉丝到机场接机聚集受到经纪公司鼓励并资助,目的是借此为明星刷“存在感”,提升知名度。粉丝很多不理性追星行为的背后,少不了明星一方的推波助澜。
但也有声音呼吁粉丝理性追星。
去年8月,多位明星和粉丝后援团曾发表声明,呼吁粉丝不要接机,不要在公共场合聚集,严禁以各种方式跟机、拍摄。
那么,明星对于粉丝追星是否应当有所作为?该如何作为?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教授、北京文化娱乐法学会副会长李丹林认为,尽管绝大多数粉丝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一些粉丝疯狂的追星行为,仍然值得警惕,特别是明星或者其经纪公司利用粉丝的情绪和心理故意而为之,以达到提高知名度、提高流量的情形,直接与明星相关。
“以一些接机事件为例,明星出行是个人自由,但明星作为一个正常人,已经看到因为自己的出现而导致秩序混乱的情形下,仍不主动配合维持秩序的警察迅速解决问题,而是进一步引发粉丝情绪,使拥堵加剧。”李丹林说,这种情况下,明星是有责任的。
甄景善同样认为,明星应当及时积极作为,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并勇于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不理性追星行为正在发生或极有可能发生时,艺人应当快速准确作出判断,第一时间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事态的扩大。对于不理性追星行为,艺人态度应当鲜明,通过自身言行向不理性行为说‘不’,同时还应当进行指引,告诉粉丝正确做法是什么。处理相关事件过程中,艺人应当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的工作,共同化解不理性追星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当不理性追星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时,艺人应当及时主动发声,表明态度,承担责任,呼吁避免不理性行为再次发生。”甄景善说。
严打违法违规追星
营造健康追星氛围
2021年6月初,杭州到北京一航班落地滑行阶段,有粉丝不听机组劝阻,站在过道上并涌向头等舱追星,引发公众关注。
2021年6月1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负责人表示,粉丝在明星出行过程中追星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粉丝在追星过程中,未遵守民航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甚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机场和航班安全秩序,给民航运行和旅客出行带来安全隐患。
这位负责人透露,自2018年起,民航局就强化了对粉丝接送机、跟机情况的引导管理。“头等舱追星”事件发生后,民航局发布了空中安保处置指引。民航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强化民航社会面治安管控,对粉丝追星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严打态势。
2022年5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要求经纪机构不得发布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等有害信息,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应援集资等方式诱导粉丝消费。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发布《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提出面向青年演员和经纪人开展思想政治、职业素养、法律法规等培训,教育引导相关从业人员强化使命担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德才兼备、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对于不理性追星行为,需要有关部门出手加以整治。
甄景善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和法治教育,引导明星和粉丝形成合法、理性、适度的追星理念;应当整顿不理性追星行为所涉及的产业链,取缔、关停相关非法粉丝组织或平台,切断利益链条,使不理性追星行为丧失利益驱动;加大对不理性追星行为特别是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受访专家还认为,明星也要积极主动引导粉丝合法理性追星。
甄景善呼吁,在引导粉丝方面,艺人及其经纪公司首先应当以身作则,在工作中认真努力、精益求精,以优秀的作品、深刻的角色塑造回馈粉丝的喜爱;在生活中,崇尚健康、乐观的生活方式,呈现出一种积极向上的生活状态;在与粉丝的沟通和交流过程中,艺人时刻牢记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引导粉丝合法合理表达对明星的喜爱,营造健康向上的追星方式。
“还要理顺和后援会等粉丝组织的关系,明确粉丝组织不是艺人的自留地,艺人及经纪公司既要依法依规行使相关权利,又要充分利用粉丝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向粉丝们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坚决抵制粉丝不理性追星的行为。”甄景善说。
郑宁建议,可以利用行业组织发出倡议、协调粉丝共同参与等多种形式引导明星表态、在全社会营造理性追星的健康氛围。
在李丹林看来,年轻粉丝对于自身偶像的崇拜,确实会投入热烈情感甚至出现盲目和疯狂的情况,这也是人生一个特定阶段的经历。如果这种崇拜不妨碍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损害他人利益,属于一个文明社会的正常现象,应该允许和接纳,但是这种现象也是有底线的,那就是粉丝的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
“成年粉丝是从青少年成长起来的,从相关新闻、社交媒体上传播的信息来看,一些粉丝缺乏基本的公德意识、基本的是非观念、更不用说对于法律的了解和把握,所以,我们需要从青少年抓起,对他们进行公德教育、法律教育,相信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能够理性追星。”李丹林说。
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