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49只主动权益基金发布“限购令”,基金经理为啥“有钱不赚”?******
自2月2日起,去年股基冠军黄海管理的万家精选(519185)暂停大额申购,单日限购金额为100万元。Wind数据显示,其下属分级基金万家精选A曾在2022年以35.51%的年内表现拿下主动权益类基金第四名,同时是偏股混合基金细分类型的冠军。
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已有49只主动权益类基金产品(不同份额分开计算)主动“限流”,宣布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业内人士认为,基金限购大多数是为了维护现有持有人利益,未来会越加常态化,建议投资者做好投资规划,理性选择合适的投资时点。
“冠军基金”迎来限购
日前,万家基金发布公告称,旗下万家精选将于2月2日起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两类份额投资限额均定为不超过100万元。该基金正是由2022年主动权益类基金冠军黄海管理。
在板块轮动以及行情震荡的2022年,黄海管理的产品拿下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榜的冠亚军,这一“霸屏”表现也让他的一举一动获得市场关注。而此次被暂停大额申购的万家精选A曾在2022年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榜中排名第四。
Wind数据显示,截至2月1日,万家精选A、C今年以来累计净值增长率分别为5.95%、5.89%。从基金规模角度来看,截至2022年四季度末,该产品的基金规模合计为9.33亿元,同比增长超过40%。
对于基金产品“限购”的原因,一位大型公募基金人士告诉记者,基金进行申赎限制的原因有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而言,“限购”往往是为了主动控制规模,以避免大笔资金涌入稀释投资收益。
他认为:“这其实和市场时机、本身产品的特征以及团队的能力有很大关系。如果短时间内申购的资金太多的话,基金规模增加过快,有可能会打乱基金经理的投资思路,会影响产品的管理质量。”
“我们对规模比较平常心,会用更长远的视角去做长期正确的事情。”黄海此前接受记者专访时也谈到对规模的看法,“规模太大的确会对调仓有一些冲击。从持有人利益优先的角度,我们没有过于追求规模。”
同时,他也指出,中国资管市场足够大,如果规模大了也会根据规模调整自己的策略,慢慢去分散。“现在的集中也是阶段性的,熊市阶段没有那么多好的选择,但是当市场转好,我们还是会选择更多优质标的分散配置。”黄海说。
49只主动权益基金发出“限购令”
2023年以来,随着市场行情逐渐回暖,市场交易情绪也有所上涨,有多只基金产品选择“限流”,陆续发布公告实施大额限购举措。Wind数据显示,以暂停申购起始日为基准,截至2023年2月2日,有49只主动权益类基金产品(不同份额分开计算)暂停大额申购。
其中,限购次数最多的是朱红裕管理的招商核心竞争力,今年已经发布了三次“限购令”。公告显示,招商核心竞争力自2月1日起限制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限制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为1万元。
这是招商核心竞争力成立以来第四次宣布限制大额申购。在此之前,该产品曾在2022年10月19日、2023年的1月11日及1月16日分别公告“限购”10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据渠道人士透露,规模增长较快是招商核心竞争力多次限购的主要原因,该产品的规模目前已在百亿元上下。Wind数据显示,该基金的合计规模从发行时的7.54亿元上涨至2022年底的61.75亿元。
这也意味着,截至目前,招商核心竞争力虽成立不足一年,但规模增长12倍有余。事实上,朱红裕在最新四季报中也坦言,“本产品在2022年三季度末曾因大额申购,仓位有较大幅度摊薄”。
而如此受投资者青睐的原因或许是缘于产品的表现。Wind数据显示,招商核心竞争力成立于2022年4月,彼时恰逢A股筑底反弹之时,截至2022年底,招商核心竞争力A、C年内回报分别为47.77%、46.96%。
除此之外,记者查阅公告时发现,还有不少明星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品也同样宣布限制大额申购。例如,万民远管理的融通健康产业限制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田文舟、郑澄然管理的广发成长新动能混合自1月19日起,限制申购金额不超过1万元。
从业绩表现来看,在上述“限购”的主动权益类基金产品中,2023年开年以来皆斩获正收益,其中有29只产品的今年以来的累计回报超过5%,占比近六成,包括5只年内业绩超过10%的基金产品。
具体而言,Wind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2月1日,招商量化精选A/C今年以来的累计净值增长率为11.67%、11.61%;长城双动力A/C的年内回报达11.05%、10.99%;华商新趋势优选的年内累计表现达10.18%。
谈及上述基金限购的现象,上述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绩优基金限购大多数是为了维护现有持有人利益,可以通过“限流”避免规模过快增长对业绩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保证业绩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另一方面,该公募人士也指出,“有些投资者看到这只产品业绩上涨,可能就会大额买入,但业绩并不一定会一直保持领先,可能会存在阶段性追高的风险,限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追涨杀跌。”在他看来,基金限购的现象,未来会越加常态化,建议投资者做好投资规划,理性选择合适的投资时点。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