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15开启全球生物多样性恢复“新十年”******
(生物多样性大会)COP15开启全球生物多样性恢复“新十年”
中新社昆明10月15日电 题:COP15开启全球生物多样性恢复“新十年”
中新社记者 胡远航 陈静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第一阶段会议15日下午在中国昆明落幕。大会成功举办高级别会议,发布了“昆明宣言”,推进《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进程,为下一阶段会议的成功提供了重要保障。
《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伊丽莎白·穆雷玛评价称,“此次大会是一次非比寻常的大会,让生物多样性恢复走上‘复苏之路’。”
为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提供了高级别政治推动力
受新冠疫情影响,COP15的会期两次推迟,最终确定于今年10月和明年分两阶段举行。刚刚落幕的第一阶段会议以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召开,包含高级别会议、生态文明论坛等,吸引来自140多个缔约方及30多个国际机构和组织,共计5000余位代表参会。
在为期两天的高级别会议中,共有9位国家政要以及联合国秘书长出席了领导人峰会,119个缔约方和26个国际机构和组织共计125位部长级代表和24位驻华大使出席了会议。会议规格之高,出席的国家领导人之多,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历史上是第一次。
会中,多国领导人和国际组织负责人呼吁,各国要团结一致,采取务实行动,加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要尽快采取行动,促进知识创新和惠益分享,加大资金、技术和能力保障等。
中国生态环境部部长、COP15主席黄润秋称,此次高级别会议,为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提供了高级别的政治推动力,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昆明宣言”,指明新十年生物多样性恢复之路
第一阶段会议13日通过“昆明宣言”,这是大会的主要成果之一。“昆明宣言”承诺确保制定、通过和实施一个有效的“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以扭转当前生物多样性丧失趋势,并确保最迟在2030年使生物多样性走上恢复之路,进而全面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2050年愿景。
除此之外,“昆明宣言”还作出“增加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实施‘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所需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各国政府继续合作推动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纳入或‘主流化’到决策中”“加强和建立有效的保护地体系”等16项承诺。
伊丽莎白·穆雷玛表示,“昆明宣言”集中反映各方的政治意愿,向国际社会发出遏制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强烈政治信号。
中国方案,引领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
本届大会主题为“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这是联合国环境公约缔约方大会首次将“生态文明”作为大会主题。会期,线下现场还举办生态文明论坛,围绕“应对气候变化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文明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从理念到实践”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发布“保护生物多样性,共建全球生态文明”倡议。
“生态文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中国智慧,成为此次论坛的热频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英厄·安诺生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被中国社会广泛接受,这提升了中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引领者地位。伊丽莎白·穆雷玛称赞,在应对生物多样性丧失、生态系统退化、污染和气候变化等全球危机方面,中国政府取得了非凡的成就,这在论坛中得到充分体现。
此外,本次会议还审议《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和《名古屋议定书》缔约方会议闭会期间的工作进展情况等,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提出的2022年临时预算,为下一阶段的会议成功提供了重要保障。
“在疫情还在蔓延的特殊情况之下,我们还能在一些关键领域取得进展,表明我们有能力适应变化,并且能够在明年举行的第二阶段会议取得新的进展。”伊丽莎白·穆雷玛透露,第二阶段,各缔约方还将持续推进未决的问题,包括在昆明达成兼具雄心、务实和平衡的框架,制定与框架匹配的金融支持和机制等。(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