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华侨华人爱心善举温暖“第二故乡”******
中新社北京1月2日电 (记者 吴侃)岁末年初,世界各国的华侨华人在当地开展不同形式的爱心捐助活动,这些善举承载了华侨华人对“第二故乡”的关爱和责任,也向当地民众传递了祝福和暖意。
日前,9辆大卡车载着近60吨的抗旱赈灾物资,从肯尼亚首都内罗毕驶向受旱灾影响严重的马瓜尼郡(Makueni),这批物资由肯尼亚华侨华人捐赠,包括玉米面、小麦面、豆类、食用油、食盐等,将帮助当地2500户家庭度过艰难时期。
受连续多个雨季降雨量不足影响,肯尼亚正在经历40年来最严重的干旱,农业生产受到严重打击,大量牲畜和野生动物死亡。肯尼亚华侨华人联合会会长高玮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去年11月初,我们与肯尼亚中华总商会联合14家在肯华侨华人社团,向旅肯同胞和在肯中资企业发起募捐,两周多时间共筹集到超过794万肯尼亚先令,这些善款全部用于购买灾区急需的食品物资。”
“记得那天马瓜尼郡的捐赠现场来了4000多名灾民,他们看到我们的到来非常激动,纷纷向我们竖起大拇指。”高玮说,英文中有一句谚语“A friend in need is a friend in deed”,翻译成中文就是“患难见真情”,我们在肯尼亚创业和生活,这里是我们的“第二故乡”,我们向当地民众伸出援助之手,帮助他们战胜饥荒,这是我们的责任也是义务,是回报也是感恩。
肯尼亚副总统办公室主任麦克戈耶在捐赠现场向肯尼亚华人表示了感谢,他说:“华人移民自发筹备善款购买物资,他们的行为令人感动,也为所有移民群体树立了榜样。”
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新年前夕,阿根廷华人义工协会的义工们为了爱心捐赠活动忙碌着,他们到布市13区区公所、布市中国城疫苗接种点,为工作人员送去爱心礼包;圣诞节前夜,华人义工来到布市大街小巷,将礼包发放给流落街头无家可归的人们。
据阿根廷华人义工协会副会长陈铭介绍:“华人义工团队自成立以来就组织各种帮扶活动,我们也多次前往贫民窟、孤儿院、养老院等开展捐助。此次的爱心礼包由阿根廷华文教育基金会、诚信工作室等出资,华人义工协会采购分发,希望把这份来自华人的温暖祝福传递给当地民众。”
阿根廷华侨华人的捐赠活动也获得了布市13区区长佛罗伦萨斯·卡维诺的肯定,他表示:“疫情发生以来阿根廷华文教育基金会和阿根廷华人义工协会多次捐赠食物和防疫物资给13区政府,华人移民积极回馈当地社会的行动值得赞赏。”
在意大利罗马,罗马华助中心和意大利青田同乡总会的成员们日前来到意大利慈善机构“圣艾智德团体”,捐赠了鞋子、帽子、袜子等2万件衣物,帮助生活困难的人们温暖过冬。
“近年来罗马华助中心已多次向意大利慈善机构捐赠。”罗马华助中心主任徐孟圣说,中华民族自古就有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我们海外侨胞应当传承和弘扬传统美德,提升华人良好的形象。
近日,坦桑尼亚中华福建同乡会的侨胞们来到当地的两家福利院,给孩子们带来了大米、面粉、饮料、水果、衣服、书包等食品和物资,这是同乡会今年第三次拜访孤儿院,孩子们看到他们就像见到老朋友,露出灿烂的笑容。
坦桑尼亚中华福建同乡会会长陈勇说:“此次活动得到了同乡会成员的鼎力支持,坦桑尼亚中华福建同乡会自成立以来一直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与其他在坦的华人社团一道积极回馈当地社会,展示了在坦华人热心公益的形象和回馈社会的热情,希望这些物资能为孤儿院的儿童带来一些温暖。”(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